一、办理印刷许可证受理:
(一)受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印刷岗人员。
(二)受理标准:申请人员应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
(三)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岗位职责:对已按要求提交了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的企业、单位个人的申请,必须即时受理,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文件暂时无法受理的,以告知通知书方式一次性告知具体要求。
二、审理(一)审理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分管印刷副处长、出版物市场处处长。
(二)审理标准: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1)出版物印刷企业:(不包括出版物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四色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
(2)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包括包装装潢制版、排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包装装璜印刷设备;2台以上近生产的胶印、凹印、丝印、柔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3)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包括不含商标标识的丝网、不干胶印刷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4)出版物、包装装璜的专项制版、排版、装订业务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2台以上近十年生产的且未被淘汰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5、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6、应当符合国家对广东省、广州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业务来源、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厂房和主要印刷设备的情况或投资计划,投产时间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个人申请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可以不报送)。
(4)申请设立出版物、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合资印刷企业的提交可行性报告。
(5)厂房租赁合同书(租用私人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还须提交房产证明)。
(6)消防安全意见书。
(7)已在工商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资信证明)(8)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广东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10)设备清单。
(11)企业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讨、销毁等管理制度。
(12)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一式两份)(13)经营场所实地审核,如属实即受理,并将受理申请设立印刷企业业务回执交与受理人。
(三)审理岗位职责:提出审理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或审批。
(四)审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三、审定(一)审定岗位:主管印刷业局领导 。
(二)审定标准:符合国家对省、市印刷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三)审定岗位职责:决定是否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印刷企业的设立,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根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审批权限范围,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审定时限:7个工作日。
四、告知(一)告知岗位:出版物市场处印刷岗位人员(二)告知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审核进度。
(三)告知时限:2个工作日。
以上审核或审批时限共计30个工作日,由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实施。
五、审批(一)审批部门:申请设立出版物(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政务办事处每年5月、10月接受申请)、出版物专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包装装潢专项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由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审批;(二)审批条件:符合我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申办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出版物、包装装潢专项企业必须具备新闻出版总署《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申办出版物印刷企业,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向投资规模大,技术设备先进、业务来源可靠、有利于开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企业适度倾斜。
(三)审批结果:上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的印刷企业由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告知审批结果。批准设立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审批的印刷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出版物市场处告知审批结果。批准设立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月内,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的印刷企业持执照到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的印刷企业持执照到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